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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四起大氣污染物違法超標排放典型案 

發布時間:2024/02/23

為保障供暖期大氣環境質量,確保供熱設施達標排放,在供暖期來臨之際,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成立專班對供暖企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行動,對全市300余家重點供暖企業在線數據進行系統排查,并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對企業進行抽查,集中查處一批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環境違法行為。為擴大環境執法警示效應,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沈陽市沈北新區某供暖企業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1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到沈陽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移交的線索,反映“沈陽市沈北新區某供暖企業污染源在線監控數據中氮氧化物超標6個小時”。當日,執法人員迅速到達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手工監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2023年11月1日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為286mg/m3,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排放限值。該單位存在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2023版)》中《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四)》進行裁量,該單位超標污染物的數量為1個,污染物的超標情況為1倍以下,且首次違法,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無信訪投訴,違法行為發生區域為一般區域。綜上,沈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拾肆萬元的決定。


案例二:沈陽市蘇家屯區某供暖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8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交辦線索對沈陽市蘇家屯區某供暖公司供暖鍋爐房2號鍋爐(生物質燃料鍋爐)在線數據異?,F象進行現場調查。該單位生物質燃料鍋爐已取得環評審批及驗收手續,已配套安裝粉塵、脫硫、脫硝污染防治設施,在線監控系統已經與環保平臺系統聯網并上傳數據。經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單位有7個時段在線數據超標排放,氮氧化物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排放限值。經詢問,該單位負責人承認由于燃用的燃料濕度大,爐膛溫度低,藥劑反應不充分導致氮氧化物超標排放。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2023版)》中《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四)》進行裁量,該單位超標污染物數量為1個,污染物超標一倍以上兩倍以下,該單位首次違法,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認錯態度較好,無信訪投訴,違法行為發生區域為一般區域,且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故本案從輕處罰,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擬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拾萬元的決定。


案例三: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6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交辦線索對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在線數據異?,F象進行現場調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在線監控設施運維的規范性、儀器儀表的準確性進行了查驗,該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正常,數據準確有效。經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單位從2023年11月供暖季開始,供暖在線數據超標累計51個小時,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均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排放限值。該單位存在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2023版)》中《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四)》進行裁量,該單位超標污染物數量為2個,污染物超標一倍以上兩倍以下,該單位首次違法,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無信訪投訴,違法行為發生區域為一般區域,且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故本案從輕處罰,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擬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拾萬元的決定。


案例四:沈陽市和平區某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6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交辦線索對沈陽市和平區某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某熱源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從2023年11月供暖季開始,供暖在線數據超標累計18個小時,氮氧化物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排放限值。經詢問,該單位負責人承認因雨雪天氣造成燃料潮濕,入爐煤質含水量高,SNCR脫硝反應不充分,導致脫硝效率降低及企業工況不穩定等情況,造成氮氧化物超標排放。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2023版)》中《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四)》進行裁量,該單位屬小型企業,于2022年11月25日實施燃用不合格煤炭的違法行為被予以1.32萬元處罰,此次超標污染物數量為1個,污染物超標一倍以下,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無信訪投訴,違法行為發生區域為一般區域,且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故本案從輕處罰,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擬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拾萬元的決定。


案例啟示:


以上四起案例是供暖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典型案例。供暖企業普遍是大氣重點監管單位,是否達標排放污染物對外環境的影響不容忽視,對供暖企業的監管一直以來都是環境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次專項行動中,執法人員通過在線數據預警,提升監督效能,賦能精準執法。在教育、督促企業整改的同時,對確實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及時解決問題,對規范供暖行業環保管理,提高環保責任意識,具有良好的“警示”意義。通過本次專項行動,使供暖企業充分意識到管理方面的不足,迅速作出整改和制度優化,督促供暖企業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履行改善空氣質量的主體責任,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