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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煙設施的形式及設置要求 

發布時間:2024/02/07

1.自然排煙   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對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防煙樓梯件合用前室,有條件時應盡量采用自然排煙。

2.機械排煙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規定,對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1)無直接自然通風,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平方米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且無自然排煙條件地下室。

根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2009)的規定,人防工程中要求在下列部位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1)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各種房間、大廳或丙丁類生產車間

2)總長度超過20m的疏散走道

3)電影放映廳、舞臺等

摘自:通風工程

王漢青   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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