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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技術 

發布時間:2023/11/16

根據回收的經典定義,回收是指從廢物中分離出來的有用物質,經過物理或機械加工成為再利用的物品。按照這個定義,人們把揮發性有機物從混合廢氣中分離出來,利用物理方法進行加工,得到有用的純凈物質而重新加以利用,這是人們對揮發性有機物處理的工藝路線。

處理揮發性有機物有回收和消除兩類方法,而首先應該提倡回收法,只有對于那些不可回收,濃度太低或采用回收法在經濟上不合算的揮發性有機物才采取消除法。

判斷揮發性有機物有無回收價值主要是從經濟上去考慮,當回收品的價值超過該物質消除時的消耗時,則應優先考慮回收法,以實現資源的再利用。

在環保部發布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中明確提出:“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并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對于含高濃度VOCs廢氣,宜優先采用吸附回收、冷凝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對于含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可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摘自: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工程

李守信   主編    蘇建華   馬德剛   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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