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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發布7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0/27

案例一

沈陽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案(營商環境不予處罰)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沈陽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在停車場內堆放有廢活性炭5.8公斤和廢過濾棉1張。經詢問,該企業相關負責人承認在停車場內臨時堆放廢活性炭和廢過濾棉,未及時轉移至危廢暫存間。該企業存在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及《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應對該企業處以壹拾萬元的罰款。鑒于該企業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在違法行為被發現當日立即將危險廢物收集、存放于危險廢物暫存間內并登記了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首次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

本案是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例。執法人員指出問題后,該企業立即進行整改,將危險廢物轉移至危廢暫存間,對相關員工進行了批評教育,并進一步加強了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本著優化營商環境和柔性執法的理念,執法人員按照生態環境部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真正做到執法有力度也有溫度,對企業積極整改環境問題起到正向引導作用。
案例二

康平某水泥制品加工廠涉嫌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案(營商環境不予處罰)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31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非現場執法線索,對康平某水泥制品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生產,廠區東北角建有小型強制攪拌機1臺(750kw)、廠區東側建有1臺起重機、2個水泥房模具。經查,該單位于2023年3月份開始建設,建設中期由于投資方撤資,后續建設一直停滯,水泥房模具未安裝固定合板,主體工程未建設完成,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沈陽環境保護局自由裁量權細化表一(試行)》的規定,該單位環評項目類別為報告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已開工但未建成的,屬情節較輕檔,按投資額1%處以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沈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建設地點不屬于環境敏感區域,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尚在建設期間,未建設完成,被發現后立即停止建設,符合相關的政策可以批復并承諾兩個月內完成報告編制和受理公示,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

本案是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例。為體現行政機關的執法溫度,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堅持環境執法與指導幫扶相結合,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建設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全力打造沈陽市營商環境的“碧水藍天”。
案例三

山東龍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2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輪胎企業水污染源在線站房進行檢查,發現其運維單位山東龍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比對監測時段多次違規校準且校準前后的校準系數差異較大。執法人員在設備存儲卡中,發現長期存在比對監測期間修改監測設備量程的痕跡和記錄。經詢問,運維人員承認其故意大幅降低量程,從而使儀器順利通過比對。山東龍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干擾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項“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啟示:

本案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干擾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的典型案例。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到場調取內存卡中數據,查明了該單位的具體作案手法,掌握了其數據造假的確鑿證據,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運維機構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有效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維機構行業行為,提高了運維服務質量,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監管作用。
案例四

沈陽天藍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監管規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1日,根據舉報線索,沈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大東執法大隊會同沈陽市公安局大東分局內保大隊對沈陽天藍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車間東側外有一間藍色鐵皮房,房內有一輛銀灰色微型小汽車,該車尾部有一個汽車尾氣采樣管,采樣探頭插入汽車排氣管內,管線另一端通過地下長約20米的套管直接連到檢測車間五氣分析儀設備處,當微型小汽車啟動后,檢測車間五氣分析儀開始讀取數據。經詢問,該單位涉事人員承認其將鐵皮房內微型小汽車檢測的合格數據替換車主原檢測數據并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上傳偽造檢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單位存在主觀故意,破壞了環境管理秩序,違法情節較重,但鑒于該單位違法行為被發現后,主動開展整改,拆除了藍色鐵皮房,處理了涉事車輛,開除了參與造假的員工,且造成后果較輕,故取檔次內中值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捌佰元并處罰款叁拾萬元整。

案例啟示:

機動車檢測單位是機動車尾氣的專門檢測機構,其檢測數據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的基礎數據,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客觀的信息。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將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不按規范開展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全面凈化機動車排放檢驗環境。同時,督促機動車檢測機構增強守法意識。加強日常業務培訓、落實內部監督,及時自查自糾,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檢測工作,提高尾氣檢測水平。
案例五

沈陽河山鑄造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3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沈陽河山鑄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已辦理排污許可證,該單位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不完善、不規范,缺少產品產量、污染治理設施異常信息等記錄,未能提供完善的環境管理臺賬,經與現場負責人核實該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規定記錄臺賬。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鑒于該單位積極配合調查,承諾將加強管理,做好各項臺賬和記錄,且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故檔次內從輕處罰,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啟示:

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為環境監管提供全面有效的數據,有利于提高執法效能,也能倒逼企業規范使用環境保護設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本案中,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堅決杜絕“以罰代管”的心態,對涉案單位主動進行幫扶指導,對該單位臺賬記錄的不完善之處給予了明確的指出和完善意見,并通過多次后督察幫扶企業完成了整改。
案例六

沈陽振超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涉嫌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中鐵某機務段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機務段污水西排放口在線監測設備數據異常,進一步核實發現在線監測設備COD、氨氮、總氮監測時間段為每天10點和12點兩個時間點,未保證在線監測設備24小時持續監測。經詢問,負責在線監測設備運營的沈陽振超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承認存在人為干擾自動監測設備、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鑒于該企業干擾自動監測設備、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沈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將相關負責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于2023年4月27日對該企業責任人蔡某某立案偵查。

案例啟示:

本案中,沈陽振超軒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在日常運營時存在僥幸心理,認為采取技術手段干擾自動監測不會被環保執法人員發現,造成此次嚴重后果。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聯合突擊檢查、同步調查取證,及時固定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供述及現場情況立即立案偵查,案件無縫銜接,高度配合、通力協作,有效強化了行刑銜接,保障案件的順利辦理。
案例七

周某某涉嫌利用滲坑違法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0日,根據信訪舉報線索,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新民市公安局盧家屯派出所、遼保大隊及屬地人民政府對新民市盧家屯鄉黃花村“周某某小化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化工廠在沒有任何環保審批手續且未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擅自生產染料“陽離子金黃”,并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每天約30噸)排放至廠區內兩個無任何防滲設施的滲坑內。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該企業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按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規定,依法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辦理。

案例啟示: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行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殘渣、廢吸附劑和中間體廢物屬于AW12類廢物類別,代碼為264-011-12,屬于危險廢物,危險特性為T(毒性)。本案中,該化工廠擅自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生態環境部門聯合突擊檢查,同步調查取證,及時固定環境違法犯罪證據,啟動生態環境、公安和檢察院司法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工作聯動,推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嚴厲打擊涉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