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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違法警示案例選編 

發布時間:2024/06/19

為普及法律知識,進一步提高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主動排查整改問題意識,促進守法經營,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區分不同違法行為和不同行業,篩選一批近幾年我市以及全國其他城市公開的違法典型案例,分批刊發,供我市相關企業借鑒。希望全市相關企業能夠引以為戒,進一步深入了解相關違法行為和法律要求,避免發生類似行為,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生產廢氣達標排放,減少對環境和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影響。


案例1:沈陽裕人川商貿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4年1月12日,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根據雙隨機檢查任務,對沈陽裕人川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噴漆間工人正在進行噴漆作業,水簾除霧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長時間損壞未運行),噴漆車間內有較強刺鼻異味,噴漆間過濾棉長時間未進行更換,過濾棉附著很多漆渣,過濾棉完全失去吸附作用,噴漆產生廢氣未能有效收集處理。該單位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和《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2023版)》《沈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八)》的規定,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2:上海創高木業(沈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3年6月2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移交線索對上海創高木業(沈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該企業上空區域進行飛行排查,經無人機航拍及現場檢查后確定該企業降塵箱上蓋開啟,未做到完全密閉,VOCs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大氣環境,過濾棉長期未更換,導致處理能力降低。


查處情況: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企業已落實整改措施,封堵外排的排放口,但鑒于該企業大氣污染物直排,污染防治設施長期未更換過濾棉,且在2021年接受過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處罰,故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案例3:新民市森闊家具廠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3年8月8日,沈陽市新民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新民市法哈牛鎮興隆橋村的新民市森闊家具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噴漆車間正在生產,噴漆工藝使用的為油性漆,噴漆車間按環評要求配套建設了光氧催化和活性炭吸附裝置,但污染防治設施風機沒有開啟。該單位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沈陽環境保護局自由裁量權細化表二(試行)》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初次違法,生產時間較短,能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產生揮發性有機氣體車間的污染防治設施已經整改完成,對該單位罰款人民幣5萬元。


案例4:沈陽興業尚品展覽展示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3年7月5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渾南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了交叉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活性炭吸附裝置內過濾棉被氣流擊穿,過濾棉和活性炭有大量漆渣,部分活性炭發白失效。該單位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對該單位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5:沈陽豐澤木業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3年7月6日,沈陽市蘇家屯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沈陽豐澤木業有限公司生產車間進行交叉執法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在生產狀態下噴漆車間廢氣治理設施內未填充活性炭。2023年7月17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進行現場復查,復查時該單位噴漆車間未生產,噴漆車間廢氣治理設施活性炭已更換完畢。經詢問,該單位負責人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沈陽市環境保護自由裁量權細化表二(試行)》,由于該單位能夠做到立行立改,執法檢查當日就將活性炭填充完畢,及時終止環境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對該單位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6:康平鑫康源塑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2年5月4日,沈陽市康平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會同康平縣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民警對康平鑫康源塑業有限公司進行聯合夜查,發現該單位3條塑料再生生產線正在運行,配套 VOCs處理設施電源處于關閉狀態,設施未運行,該行為涉嫌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查處情況: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沈陽市環境保護自由裁量權細化表二(試行)》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且積極整改,故從輕處罰,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案例7:沈陽自然印象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3年8月8日,沈陽市新民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正在生產,噴漆間正在進行噴漆作業,噴漆工藝使用的是油漆和水性漆,活性炭吸附裝置未完成安裝即投入使用。該單位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根據《沈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沈陽市環境保護局自由裁量權細化表二(試行)》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初次違法,生產時間較短,能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產生含揮發性有機氣體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安裝完成,符合從輕處罰條件,對該單位罰款人民幣5萬元。


案例8:沈陽市鴻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2021年9月11日生態環境部督察幫扶工作期間發現,沈陽市鴻洋化工有限公司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側鏈車間正在生產,蒸餾設施正常運行,生產廢氣配套建設一套廢氣治理設施,工藝為一級水噴淋一級堿噴淋,現場檢查時該廢氣治理設施風機、噴淋均未運行。2021年9月13日,執法人員現場復查,該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設施,違法行為情況屬實,企業現場負責人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按照《沈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企業屬情節一般檔次,報告表項目,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沈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處罰基準規定,對企業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7.5萬元。


案例啟示:VOCs是臭氧前體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軍,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今年5月,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企業大氣環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專項集中幫扶活動,幫助企業建立規范操作流程、建立規范臺賬、對治理設施進行自查,確保廢氣治理設施正常使用,發揮去除效果。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處于夏季攻堅階段,對于各類涉揮發性有機物環境違法行為,沈陽市生態環境局雷霆出擊、嚴查嚴辦,嚴厲打擊未安裝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督促企業一改到底,防止問題反復。通過刊發涉VOCs典型違法案例,警示相關企業嚴格落實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業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時組織自查自糾,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全力提升人民群眾藍天獲得感、幸福感。